(一)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先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的,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除外)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的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自然人除外); 3.借款人原则上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本行办理结算业务三个月以上;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行的要求,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 7.自然人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西安市长住户口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用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有经本行审查认可作为贷款担保的抵、质押物; (5)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本行要求的资料,并向本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本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本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本行同意; 6.出现危及本行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并协助本行采取保全措施。 (三) 对借款人的限制 1.未经本行同意不得在本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本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对须取得准入资格的特殊行业,借款人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用贷款非法经营; 5.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获取非法收入; 6.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7.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8.以上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定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我行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特点:为借款人提供更为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降低借款成本。 办理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